(十)企业改制时,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未正式运行前,由原企业成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离退休职工、协保人员及伤病残(须经市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的医药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提现预留。并按市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医疗保险。
五、相关配套政策
(一)企业改制时,原企业经营者或经营班子成员共同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扣除安置职工费用后的国有净资产),一次性付清收购资金的,可按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会议纪要》(2002年第2号)的规定给予10—30%的优惠。对于一次性难以付清收购资金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三年内必须付清。收购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付清;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首付不少于60%;500万元以上的,首付不少于40%。分期付款必须有担保或质押,要确保收购资金未足额到位前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对于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经评估核准后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不含按政策核销的不良资产),按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会议纪要》(2002年第2号)规定给予股份奖励。经营者对奖励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分红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分流安置职工时,可将部分或全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支付职工安置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如利用上述土地从事商业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按国家现有土地政策办理。
(四)市属商业企业从市房产部门接收的自管公房(1980年划拨房屋)、自建房屋及公私合营时移交房屋中未办房产证的,由市房产部门依据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商业企业改革的会议纪要》(2003第16号)的规定予以办理。
六、组织领导和操作办法
(一)为保证商业企业改革顺利推进,成立由商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商务局与体改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参加的合肥市商务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市属商业企业改革工作。
(二)在做好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拟定改革方案,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把宣传发动工作做细做实,把改革的政策讲清、讲透,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依法规范操作,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