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改革中国有净资产的处置,可采取定向收购、挂牌出售、公开拍卖等形式进行,尤其要将用于职工国有身份退出部分的国有净资产变现,将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一次性兑现给职工,真正实现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坚持国资退出与企业发展相结合、资产处置与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法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企业改革。企业改革方案制定后,提交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职工分流与安置
(一)企业改制时,职工分流和安置政策执行合政(2002)96号文件相关规定。
企业在改制时,都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由改制后企业重新聘用,也可进入社会自谋职业。
(二)企业改制重组用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法人代表及企业管理人员依据《企业法》及《
公司法》产生。
(三)竞争上岗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由企业制定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改制后企业应与聘用上岗的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五)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企业应将其档案从原单位转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并到市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标准,依据合政(2002)96号文件执行。
(七)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人也可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其经济补偿或补助费应计算到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产假工资和哺乳期满前的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
(八)因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仍在医疗期间的,企业还应按劳动工资政策规定支付其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其医疗费用按企业规定执行。
(九)因工伤残职工,按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制(破产)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工经(2003)1号)有关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