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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3]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属有关单位:
  自《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新工时制度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都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工时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也有一些企业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随意扩大实行的范围;还有的企业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大大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有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些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严格依法执行国家工时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各类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工作,如实行“四班三运转”办法等,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二、加强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符合条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省直属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属企业分别报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于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对经批准实行(或参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明确其工种和人员,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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