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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撤销针对“非典”特殊时期制定的有关控价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撤销针对
“非典”特殊时期制定的有关控价措施的通知
(宁价办发[2003]134号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在前一阶段防治“非典”的关键时期,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并保证医药用品和居民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和供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控制药品、医疗用品、粮食、蔬菜价格和消毒收费标准等一系列控价措施。鉴于目前全国“非典”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并逐步消除,截至7月10日我区已连续68天无新增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当前区内市场货源充足、物价稳定,继续实行控价措施已无必要。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撤销针对“非典”特殊时期制定的控价、限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自治区物价局在“非典”特殊时期制定的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中西药品(含中药材)、医疗用品、粮食、蔬菜等商品价格实行的各项控价干预措施,恢复干预前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市场调节价方式。(被撤销的控价文件名单附后)。
  二、鉴于防治“非典”的消毒工作仍需进行,有关此类消毒收费仍按照宁价费发[2003]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当地政府汇报后,相应撤销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针对“非典”特殊时期制定的各种控价措施。
  四、在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后,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对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后的有关情况,要密切监视,及时报告。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8日起执行。

  附:

被撤销的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控价文件名单

  1、《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医疗用品价格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宁价商发[2003]80号);
  2、《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保持全区粮食等基本生活用品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宁价商发[2003]83号);
  3、《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建议各地及时对部分涨价幅度过大的蔬菜品种实行挂牌限价干预的通知》(宁价商发[200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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