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3]1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改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
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3号)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规定的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基本医疗费用),属下列医疗保险金及参保人支付的,按本办法结算:
(一)基本医疗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三)补充医疗保险金;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五)参保人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本医疗费用结算。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二级审核制度。初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报,每月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并每月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审核经初审的医疗费用,并作出复审结算决定;对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复核。(在初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成立期间,暂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行初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