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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延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延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的通知
(浙药监法[2003]24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将同时废止。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7月1日起,省局将停止办理各市局延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届时省、市局将通过案件报告以及对办案工作的检查等制度以督促下级局对案件的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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