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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关于
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3]337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收取,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
  二、热电补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室内初装费和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的外管网建设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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