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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广告场地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广告场地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计价费[2003]1091号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昌吉州计委(物价局):
  昌吉州计委《关于广告场地占用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昌州计价检[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原自治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新价非字[1997]1号)中的“广告场地”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用来设置广告发布设施的场地,这种场地按其产权隶属关系,可以是市政公共场地、也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的建筑物墙面、屋顶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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