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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继续执行《乌鲁木齐室内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继续执行
《乌鲁木齐室内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3]1029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
  《乌鲁木齐室内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出台后,至今已试行了一年。在试行过程中,室内环境监测服务工作获得了社会的认可,收费标准也为被服务单位、个人所接受。为了进一步支持室内环境监测服务工作,我委决定:乌鲁木齐市开展对外实施室内环境监测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仍按《乌鲁木齐室内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新计价费[2002]433号)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中有效期一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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