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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平市供(输)原水及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平市供(输)原水
及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吉省价工字[2003]27号 2003年7月3日)


四平市物价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调整四平市联营供水公司及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请示》(四价字[2003]045号)收悉。根据你市联营供水公司和城市供水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调整联营供水公司供(输)原水价格及城市自来水价格,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调整标准
  1、供(输)原水价格。联营供水公司供自来水公司的原水价格由现行的0.46元/吨调整为0.50元/吨,其他事宜仍按吉省价工字(2002)29号规定执行。
  2、自来水价格。民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80元/吨调整为2.10元/吨;公用水价格由现行的3.60元/吨调整为3.80元/吨;特业用水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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