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市政工程
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督导的通知
(冀建办质[2003]104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和强化我省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号),省建设厅决定于今年7月中旬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一)督导各市理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关系,执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二)督导市政施工企业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督导企业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验收资料,落实施工现场围档及二次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二、督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