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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山县城市供水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山县城市供水价格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3]215号 2003年7月9日)


灵山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调整灵山县自来水价格悉。灵山县近几年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大量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规定,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灵山县城市供水价格,即: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92元/立方米调整为1.07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核定为1.07元/立方米;工业用水核定为1.12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核定为1.2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核定为1.62元/立方米。从2003年8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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