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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有关措施
  (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保专项行动。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重点案件周报制度,组织整改验收组,对停产整改的污染企业和单位进行验收把关;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阶段任务的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二)由省环保局牵头,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市开展专项行动的阶段进展情况和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的环境整顿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企业,一律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违反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专项行动中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案件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重、特大环境污染案件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9]5号),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境法制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跟踪报道,对行动迟缓、整顿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曝光。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水、大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快处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深入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电话,调动全社会参与环境监督。
  四、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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