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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

  制定实施《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适当扩大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审批、主城规划区外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审批、主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划拨审批、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审批等权限。
  (十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强城乡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覆盖街道、乡镇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制定《重庆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和发展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发展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法律援助、金融咨询和信贷担保等中介机构。
  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的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格清理、简化农民进城务工的登记管理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行业、各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条件等,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依法查处不履行劳动合同和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职业培训及子女入学问题。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农民职业教育规划,建立农民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各级各类技工校、中专校、职业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等教育资源,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农村青年劳动预备培训和境外劳务输出合作项目农民工预备培训,帮助农民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
  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由居住地政府安排到就近公办中小学就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接受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得违规收费。
  (十六)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民工应该参加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搞好农村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从今年起,首先在中心镇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与中央配套的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纳每年不低于10元的合作医疗资金。
  (十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除原有规定外,凡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且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者,均可转为主城区城镇户口;在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街镇购买商品房,且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者,均可转为当地城镇户口;在中心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固定住所者,均可转为该镇城镇户口。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与原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教育、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和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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