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塑造投资多元、信用良好的建设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一批具有较强投融资能力的集团公司。采取盘活城镇土地资源和存量资产、基础设施建设-经营-转让、收费权抵押、吸引外地资金和外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改善信用和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民营企业投资交通通信、城镇供水排水和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逐步取消乡镇一级信用社的法人资格,建立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法人之间参股、控股的资产纽带关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将市联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增强服务农村经济和城镇建设的能力。
(十三)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强化监督的原则,对中心镇和沿边镇单列编报下达适量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中心镇和沿边镇拆旧建新工作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复垦或整理为耕地的面积,作为偿还事先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乡镇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合格后,新占耕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可等面积置换,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年度计划指标。
实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将田、水、路、林、村进行整理后新增的耕地面积,经验收合格,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按同等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实行小块整理地块新增耕地指标有偿流转。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对零星、小块地块整理后经验收合格,其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有偿流转。
实行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区县(自治县、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用完的,可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确需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实行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坚持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原则,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促进主城规划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外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分类供给。主城规划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及特色工业园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主要使用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心镇和沿边镇建设用地,主要通过调剂建设用地指标或综合运用建设用地指标周转、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新增耕地指标有偿流转等供给;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及乡镇企业用地,主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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