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的政策措施
(七)重新明确一批中心镇。对百个中心镇、百个经济强镇、百个商贸集镇进行调整,分步规划和建设,首批重点扶持45个中心镇。继续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关于实施“百个经济强镇工程”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有关的优惠政策。
(八)整合现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管理主体和资金来源不变的原则,对城市建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经济强镇扶持资金,商业、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农村卫生事业经费,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经费等各类资金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县城和中心镇的建设发展。
(九)加大对县城和中心镇产业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深加工项目、主城区“退二进三”项目、优势企业扩张项目等,向县城和有条件的中心镇转移。支持主城区骨干商贸企业到县城和有条件的中心镇发展商业连锁、物流配送、旧货调剂等经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招商引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办理立项审批和征地,争取国债资本金补助和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要加大对县城和中心镇优势产业、骨干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项目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补助的支持力度。鼓励主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专家,到县城和中心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其创业项目享受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的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补助。
(十)加快区县(自治县、市)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步伐。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工业园区,可在核定的开发范围内,由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滚动开发的进度需要,以开发片区为建设项目单位,整体办理用地手续。在各市级工业园区内,凡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无论其工业企业经济成份如何,均可在2010年前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加强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对规划发展的中心镇,其耕地占用税(纳入三峡移民经费的除外),由区县(自治县、市)全额返还中心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心镇,市与区按45%和55%的比例分配,主城规划区外和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中心镇,市与区县(自治县、市)按15%和85%的比例分配,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按规定征收后,主城规划区内按55%、主城规划区外和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按100%返还中心镇或沿边镇,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