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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
关于重新制定《清真食品准营证》
和清真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复
(宁价费发[2003]132号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牌收取工本费的报告》(宁民委发200335号)收悉,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更好地迎接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召开,根据新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我区《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清真食品准营证》规格为31×42cm,含正本、申请表格、铝合金框,收费标准为每证12元。
  二、清真标牌,按照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性质、规模不同,分别制发大、中、小三种规格的不锈钢牌。规格为40×60cm(大)收费标准为每个90元;规格为30×40cm(中)收费标准每个为70元;规格为21×28cm(小)收费标准为每个50元。以上规格的清真标牌根据用户的自愿申请发放。
  三、《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牌,由自治区民委统一制作,各市、县(区)民族宗教局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发放并收取工本费。
  四、各市、县(区)民族宗教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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