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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第049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经研究,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问题。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其它股权投资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适用范围的问题。
  1、国税发[2001]89号第一条中“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设备(交换机和传输设备)的生产制造企业。
  2、国税发[2001]89号第二条中“……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中的“登记成立之日”是指工商登记之日。
  三、关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问题。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四、关于应收利息的计算问题。
  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应按每笔放款计息,其放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首笔欠息满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的问题。
  1、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超过按“工效挂钩”方案核定的工资性支出,无论其是否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均不得税前扣除。
  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视为实发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报酬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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