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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自治区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对象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荐
自治区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对象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有关厅局教育处:
  为加快我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定数量的中小学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与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决定遴选推荐第二批自治区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对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区各市、县(区)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中学(文化课)、特殊教育学校、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以及各级教研部门的教科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爱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改革意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学习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基础教育新课程理念,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教育观和人才观;具有坚实深厚的专业知识、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精湛的教学技艺,教育教学成效显著。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调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理论思维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在本地区、本学科教育教学中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4、自治区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对象必须从市、县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中遴选产生。
  5、自治区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对象应具备国家规定学历,具有中小学教师中高级教师职务,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教育中级以上,年龄在45周岁(1958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的中小学教师。
  6、“九五”以来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和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教学评优一等奖的中小学教师和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对有重要教育科研成果的教师,可不受推荐名额限制直接申报。
  三、推荐名额
  第二批自治区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对象遴选推荐500名,其中中学(含职业中学、各级教科研部门)骨干教师323名,小学骨干教师167名,幼儿园骨干教师10名。各市县各学科名额分配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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