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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
重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
(冀建质[2003]323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瞒报、迟报安全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规范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群众举报的调查处理程序,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

  一、事故举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事故进行举报。
  省建设厅委托省安监总站受理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举报电话:0311-7027949),也可通过省建设厅网站举报,网址是:WWW.hebjs.gov.cn。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举报人负责,及时公布举报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二、举报材料转呈
  1、省建设厅接到安全事故举报材料后,及时呈报厅主管领导。
  2、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负责全省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委托省安监总站负责具体工作。按厅主管领导的批示,将举报材料转有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举报材料后,应由主管领导负责,提出调查意见,指定专人调查核实。
  三、事故调查核实
  1、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有关情况调查核实。调查要真实客观,取证材料要详实,最迟在2日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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