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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专项整治方法、步骤
  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相应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依照本方案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3年7月)
  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政策措施和要求。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各区(县)根据本方案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8月一9月)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凡四证(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过期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由各区(县)责令其停产整顿。非煤矿山企业自查整改完成后,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区(县)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申请验收,同时申领许可证或资质认可证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0月1日一10月15日)
  各区(县)按照整治验收标准和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写出工作总结报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按50%的比例对通过验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率低于90%的,责令重新整治。
  五、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一)对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非煤矿山,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二)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其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电力部门停止供电,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坚决予以关闭。对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依法查处,予以取缔。对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各类小矿,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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