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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规范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

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信证明文件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数量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五、统一商号形象设计图及连锁店设计效果图;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
  七、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合作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
  八、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国性及跨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在陕开展连锁经营业务,除出据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文化部批准设立的同意函件。

  附:

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审批办法


  为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合理有效配置市场资源,规范行政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文化厅收到申办单位材料后给予同意或不同意筹建的书面意见。
  二、获得批准筹建的单位由文化厅下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进入筹建期,筹建期原则上为同意筹建文件下发起的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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