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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规范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六、我省文化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持连锁总部取得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到相应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对逾期未办理年检换证手续的连锁总部、连锁总店以及连锁直营店,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条例》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陕西省文化厅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

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全省连锁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向各连锁门店提供长期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的能力;
  五、有统一的上网首页和对各连锁门店统一实施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有10家以上连锁直营店,直营门店不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的10%; 
  六、连锁总部对连锁直营店实行控股的,资金占有额不得少于51%,连锁总部经批准后,1年内连锁直营店(含加盟店)必须发展到10家以上;
  七、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有3名以上具备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计算机网络开发、维护技术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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