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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规范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由连锁总部、连锁总店、连锁门店(含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组成。
  连锁总部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店的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决策连锁管理形式和管理模式,指导管理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连锁总部通过统一商号、统一形象设计、统一接入方式、统一质量标准的管理模式,对连锁门店实行规范化管理。连锁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应统一服从于连锁总部的管理,按连锁总部的管理模式,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日常经营活动。
  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由连锁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可以是连锁总部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连锁总部的控股子公司,由连锁总部直接管理,统一经营。连锁总店的规模和管理应成为各连锁门店的样板,具有经营管理示范效应。
  连锁特许(加盟)店,是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的连锁门店,通过与连锁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取得使用连锁总部统一商标的权力。加盟店应符合总部统一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接受连锁总部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应承担的职责及经营管理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总部和各连锁门店要认真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文化部门管理及公安、工商、通信等部门的监管。连锁总部必须对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承担全部责任。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如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连锁总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连锁总部对连锁特许(加盟)店负有连带责任。连锁特许(加盟)店如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连锁总部应对有关门店进行整改,对受到二次行政处罚仍整改不力或整改难以奏效的连锁特许(加盟)店,连锁总部应当终止与该门店的特许经营关系,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条例》及省上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连锁总部所属门店一年内有三分之一以上因管理不善受到行政处罚的(含省、市、区三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将取消该连锁总部的连锁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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