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厅关于规范陕西省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2003年7月10日 陕文市[2003]24号)
各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市场整合和结构调整,改善行业形象,引导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发展实际,现将规范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加强对网吧等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范互连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措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从严控制总量、从严打击违法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宏观调控和行政执法力度,探索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网吧的正面引导和改造提高,通过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力争让规模化、连锁化、主化、品牌化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逐步占据市场主流,在社会上树立起文明、健康的良好形象。
二、本通知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指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两种组织形式。连锁经营企业对直营连锁门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文化部负责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面向全省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的审批,报文化部备案;设立在各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由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文化厅审批;设立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设立连锁企业(包括连锁总部、连锁总店、连锁门店)时,一定要做到布局合理,有序发展,不得在200米以内重复审批设立。对连锁经营企业及其连锁门店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一规划,做到总量控制,从严审批,既要防止独家垄断,又要避免过多过滥造成的恶性竞争。根据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我省原则上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3家。各地要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先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连锁门店,从严审批新设立的特许(加盟)连锁门店。同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在商业自愿的原则下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现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循序渐进,逐步推出拥有品牌和市场控制力的优秀企业占领市场主导地位。今后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律停止审批设立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