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有限
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3]218号 2003年7月15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桂东电力股份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16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2]122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调整为丰水期0.298元/千瓦时、枯水期0.386元/千瓦时。此电价执行期为一年。
  二、未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供购电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上述价格,否则,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