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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全区学生军训工作2003年至200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3.配备学生军训训练枪支的高等学校,必须建有牢固可靠的训练枪库(室)和完善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已建有训练枪库(室)的高等学校,要按照规定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配套。学校配备的训练枪支,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保管。未设武装部的学校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教学枪支暂由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或军分区(警备区)代管,保管费用由学校负担。
  4.高级中学学生军训的承训部队,由学校所在市(地)、县(市)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或武警部队派出。县(市)民兵训练基地要为学生军训提供方便,每年接受部分学校的学生驻训。
  5.到2005年,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全区学生军训工作保障体系。
  6.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来源及筹措办法,按照桂政发[2003]21号文件精神执行。学生军训工作经费要统筹安排,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7.学生军训基地是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要重视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部队教导机构和民兵训练基地保障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根据我区实际,为发挥综合利用效益,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广西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教导队和县(市)民兵训练基地进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民兵预备役部队、学生军训的需要,加大投入,对现有训练基地进行扩建、改建,完善配套设施,增大承训容量,提高保障能力。重点加强南宁市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基地建设。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会同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部门以及军事部门制定建设规划,协调落实建设经费,尽快建成一批各类设施配套、保障功能齐全的学生军训基地。广西军区教导大队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及驻桂部队,要尽可能为学生军训提供训练场地、物资器材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学生军训使用基地时,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消耗性费用外,不准收取管理使用费等其它费用。
  8.承担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各级军事机关和部队,不准向学校或学生收取军训费用。
  (五)军事理论教学保障。
  1.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凡开设军事理论课程的高等学校,使用经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军事理论课教材,并逐步配备必要的教学幻灯(投影)片。
  2.凡开设军事理论课程但本校没有军事理论教员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向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从派遣军官中统筹安排,协助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以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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