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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全区学生军训工作2003年至2005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3.高级中学。
  (1)普通高中。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的学校180所(其中80所是申请建设“示范性高中”的学校);2004年秋季学期,新增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学校170所;其他学校,应创造条件,保证2005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2)中等职业学校,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应创造条件,分别从2004年或2005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军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其中军事技能训练不得少于7天。军事知识讲座包括军事思想、军事科技、现代国防、国际战略环境、高技术战争等方面的知识。
  (三)教学与科研。
  1.高等学校开设军事课(含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组织军事课教学,将军事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确保军训质量。
  2.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体艺[2002]3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学生军训,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确保军训质量。
  3.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级中学应针对学生军训工作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学生军训科研工作,如关于学生军训教材体系建设、学生军训普及与提高关系、学生军事理论教学体系、学生军训内容和形式及时代特征、利用校园网络系统拓宽国防教育渠道、学生军训先进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学生军训基地建设等的研究。
  (四)军事技能训练保障。
  1.高等学校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官兵,由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申请,统筹安排,协调部队、军事院校和武警部队按计划落实人员。2003~2004年,高等学校的承训部队逐步过渡到全部由广西军区所属部队承担。高级中学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由驻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统一安排并报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备案。部队抽调人员帮训,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官兵。派出前要组织进行教学法集训,熟悉任务,统一动作,提出具体要求。
  2.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广西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学生军训使用的教练枪,必须是经过技术处理后的不能进行实弹射击枪支。高等学校训练枪支一般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配备,参训人数不足2000人的,按照1︰10的比例配备。配备学生军训训练枪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生军训训练枪支由高等学校按照参训人数与配备枪支的比例,向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或军分区(警备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人民武装部或军分区(警备区)审核后报广西军区批准配发。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不配备训练枪支。实弹射击用枪、用弹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保障,在指定靶场进行,保障单位要派干部现场监管。各院校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学生军训枪、弹使用计划,逐级上报广西军区审批,广西军区按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划拨指标,保证军训需要。学生军训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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