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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计价调字[2003]788号 2003年7月14日)


省物价检查所、商品房价格检查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省直单位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树立法规意识,优化政务环境,确保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检验,经研究,现就价格监督执检执收执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把握的原则。在查处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区别对待”,对目无党纪国法乱收费、乱涨价的要严厉查处,对政策理解不够出现偏差的重在提醒和告诫;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严厉查处,对偶尔初犯造成一般后果的重在通报和警示;对谋取单位和部门不正当利益乱收费、乱涨价的要严厉查处,对谋求发展操作上欠妥当的重在监督和规范。
  二、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实行申报制度。为营造宽松的市场价格环境,维护基层、企业依法合理进行价格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交办的检查以及受理的价格举报检查外的其他价格监督检查,须报省物价局领导同意后才能开展。
  三、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的签发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报省物价局领导审阅后,使用“江西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印章。其他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文书的签发,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监督检查文书使用印章管理的通知》(赣价调字[2001]62号)规定执行。
  四、由于人员的变动,调整省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组成人员:
  省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物价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物价局副局长担任。委员由价格调控处正、副处长,商品价格管理处处长,收费管理处处长,检查所所长、分管副所长担任。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价格调控处负责。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价格行政处罚听证职能由价格调控处承担,检查所应积极配合做好听证工作。
  六、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检查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向价格调控处每月书面上报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价格调控处按季将检查所上报的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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