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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交通厅关于
加强和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03]200号 2003年7月16日)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级汽车客运站向旅客收取电脑费或电脑售票管理费,擅自立项收取上述费用的,须立即停止执行。
  二、为鼓励汽车客运站改善旅客候车休息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对我省各级汽车客运站收取的旅客站务费,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进行规范,即:“一级车站和提供空调及相关服务的二级车站旅客站务费1元/票,其他二级车站和三级车站旅客站务费0.50元/票,四级车站和简易车站免收旅客站务费”,原海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工字[1998]330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旅客站务费标准同时废止。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三、汽车客运站的其他收费仍按琼价工字[1998]330号文规定执行。各车站必须将有关收费和客票价格在售票地点的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旅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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