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SARS病毒
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等技术要求的通知
(津药监注[2003]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SARS诊断试剂、疫苗以及防治药物筛选研发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研究及实验方法,确保研究结果真实可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印发了《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细胞模型筛选抗SARS病毒药物试验技术要求》、《SARS诊断试剂生产研制技术要求》及《SARS病毒毒株资料登记表》等技术要求(详细内容请查阅国家药监局网站,网址:http//www.sda.gov.cn)。从事SARS防治药物研发的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SARS疫苗研究、诊断试剂研制和有关药物筛选等工作的单位,在执行相关技术要求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部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3)129号)要求保存和使用SARS病毒毒株,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毒株的转让。因SARS病毒毒株保存或者使用不当引起严重后果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药物研究开发单位应按照《SARS病毒毒株资料登记表》的要求整理有关毒株的详细资料,于2003年7月31日前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联系人:董关木;联系电话:010-67058428)。同时报我局备案。未按规定要求提交SARS病毒毒株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受理其研发制品的注册申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