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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苏地税发[2003]134号 2003年7月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促进再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为此,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再就业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配套出台了促进再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这些税收政策能否得到正确贯彻落实将直接关系到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国家有关再就业的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完成任务为由拒不执行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或者拖延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要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省局将把各地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各地也要层层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
  二、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完善保证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制度、办法,规范管理程序,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使有关企业和人员真正得到扶持和帮助,保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一)规范减免税资格审核程序。省局将积极与省有关部门联系,进一步细化、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及减免税资格审核程序,以便于各地实际操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配合做好新办及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要求,及时受理新办及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并限时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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