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庆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一)县庆活动。
1.庆祝大会。
在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召开一个纪念性的庆祝大会。参加大会人员:自治县各界各民族群众代表;自治县邀请的嘉宾;自治县所在市(地)代表团、自治区代表团、全国人大民委和国家民委祝贺团。自治县县庆活动接待人数要适量,严格控制规模。大会程序和主持词由自治区代表团审定。
2.自治县发展座谈会。
自治县发展座谈会原则上安排在庆祝大会之后。参加会议人员:自治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自治县所在市(地)代表团正副团长,自治区代表团全体成员,全国人大民委和国家民委祝贺团全体成员。会议主要议题:回顾自治县前十年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绩,展望后十年的发展前景,探索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和办法。
3.民族文艺晚会。
自治县可举办一场自编、自导、自演,展示自治县建设成就和民族风采的民族文艺晚会。文艺晚会的时间控制在1个半小时以内。
4.参观自治县成就展和进行慰问。
自治区代表团参观自治县成就展,并进行慰问。自治区代表团慰问的对象主要是: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村屯1—2个;有代表性的中小学3—4所;公、检、法机关和武警中队。自治区代表团进行慰问时,由自治县领导陪同。在慰问点不召开座谈会。参观和慰问的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
5.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县庆期间,各自治县可以举办一些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以体现与民同乐、万民同庆的节庆气氛,但要控制规模,体现节俭原则。
(二)乡庆的形式和内容。
1.庆祝大会。
在民族乡成立纪念日召开一个纪念性的庆祝大会。参加庆祝大会的人员主要是民族乡各界各民族群众代表,可以适量邀请部分关心和支持民族乡建设的上级部门和各界人士参加,乡庆接待人数要严格控制,量力而行。为了活跃气氛,庆祝大会之后,可以举办一场小型的、自编、自导、自演、展示民族乡各民族风采的民族文艺表演。庆祝大会及文艺表演的时间控制在2个小时以内。
2.进行慰问活动。
在庆祝大会结束之后,所在市(地)和所在县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可以开展小规模、小范围的慰问活动。
3.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乡庆期间,民族乡可以举办一些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但要控制规模,体现节俭原则。
四、县庆、乡庆活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