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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成立逢十周年庆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县庆活动的筹备。
  县庆的筹备工作由举行县庆的自治县具体组织,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指导。自治区对县庆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支持。县庆建设项目在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自治县提出,经自治县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听取自治县汇报后研究确定。所报项目重在为群众办实事。县庆活动的总体方案由自治县提出,经自治县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自治区代表团的组团方案,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
  县庆前召开自治县工作汇报会。汇报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时间为正式举行县庆活动前的一年半左右,具体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县的准备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汇报会的内容:一是总结自治县前十年各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工作和成就;二是研究自治县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自治县后十年发展所需要扶持的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三是确定并落实县庆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会议参加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自治县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分管领导、自治县领导。会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形成会议纪要,并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执行。
  (二)乡庆活动的筹备。
  乡庆的筹备工作由举行乡庆的民族乡具体组织,所在市(地)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指导。民族乡所在县、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对乡庆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支持。乡庆的一般事项,由民族乡人民政府提出,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确定。有关乡庆的重大事项,由民族乡人民政府提出,所在县人民政府报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乡庆活动方案由民族乡人民政府提出,经民族乡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核报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后实施。
  在正式举行乡庆活动前的一年左右的时间,由所在县、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分别召开一次民族乡工作汇报会。主要议题是总结民族乡前十年各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工作和成就,重点研究民族乡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民族乡后十年发展所需要扶持的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县、市(地)有关部门扶持乡庆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县、市(地)有关部门要扎扎实实地为民族乡各族人民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让民族乡的群众通过乡庆得到实惠,感受党和政府对民族乡的关怀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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