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族自治县
和民族乡成立逢十周年庆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1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建立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是自治县、民族乡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群众历来都把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的日子看作是自己的重大节日,通过举行自治县成立逢十周年县庆活动(以下简称县庆),借以表达他们拥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行使自治权利,热爱党和政府,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感情,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和决心。举行县庆活动,对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歌颂党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展示自治县各族人民团结进步的巨大成就,总结自治县发展和建设的基本经验,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鼓励各族人民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做贡献,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都起着积极的作用。民族乡虽然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民族乡举行逢十周年庆祝活动(以下简称乡庆),同样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目前,各自治县、民族乡举行县庆、乡庆活动都是依照惯例行事,没有规范的程序。为了规范我区各自治县、民族乡的县庆、乡庆活动,确保县庆、乡庆活动实现预期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自治县、民族乡县庆、乡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庆、乡庆活动的基本原则
县庆、乡庆活动要坚持“隆重、热烈、节俭、务实”的基本原则。既要展现“与民同乐、万民同庆”隆重、热烈的场面,又要量力而行,避免把庆祝活动规模搞得过大,耗费太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体现节俭原则,不能借县庆之机大宴宾客,馈赠贵重礼品,铺张浪费,搞形式主义;要通过筹备县庆、乡庆活动,扎扎实实地为自治县、民族乡各民族人民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让各族人民通过县庆、乡沃得到实惠,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要通过筹备县庆、乡庆,认真总结前十年自治县、民族乡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经验,展望后十年自治县、民族乡发展的宏伟蓝图,鼓舞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奋发图强。
二、县庆、乡庆活动的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