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各项减免规定。
  (一)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减免范围由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
  (二)城市危房旧房改造项目按合政(2003)50号文件执行;
  (三)对工业招商项目及其它确需减免建设大配套费的项目,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先将大配套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然后向市政府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减免申请,说明减免理由,并附减免依据。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报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100万元—200万元的报常务副市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审批。其它减免项目的审批,须经有关分管副市长同意。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减免额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返还。
  第九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二)白蚁预防费主要用于白蚁防治过程中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包治费和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等。
  (三)地方教育附加费专项用于学校基础建设。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使用范围包括:
  1、按规定返还给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
  2、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4、奖励墙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5、财政部门核定的墙改业务经费。
  (五)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纳入收费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年初由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收入计划,并据此编制收费使用计划。规划部门应按季度对大配套费按收费项目及时进行分解,并将分解情况连同收费通知单上所列的收费明细表报送财政部门及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大配套费的收入进度和批准的使用计划调度并拨付资金。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各收费主管部门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每年对其审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