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1)住宅:每平方米56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88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5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4元。
3、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建设费)。
(二)白蚁预防费每平方米2.5元;
(三)地方教育附加费每平方米15元;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每平方米8元;
(五)人防易地建设费。
1、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不收费;
2、因故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以下(不含)、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
(2)新建10层以下(不含)、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2%比例计算一环以内按每平方米2000元、一环以外按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
(3)新建10层以上(含)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底层面积计算一环以内按每平方米2000元、一环以外按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
第六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50%征收。
(三)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和条件按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