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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00号 2003年7月1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政讯专报》第601期反映,个别国税局机关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局机关干部未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教育。各设区市国税局领导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执行税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对2002年到2003年上半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认真纠正。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的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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