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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
(渝卫法监[2003]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今年上半年,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一周年之际,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部分区县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形成了《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渝人教[2003]16号,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肯定了自《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我市各级政府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及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等所做出的成绩,同时,对我市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对今后的工作努力方向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载体进行宣传。尤其要深入到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去,有针对性地对各种不同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性和可防性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及法制教育和培训,引导、帮助企业负责人正确认识其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使广大职工增强对职业病危害的自我防范意识,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经常过问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将职业卫生工作同步纳入考虑,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防止过去我们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先污染后治理”,自食其果的悲剧重演。
  三、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搞好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要经常性地派出卫生监督人员深入企业,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时有效控制和减少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流于形式,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监督指导其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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