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
载货汽车运输机动车产品超宽收费问题的复函
(冀价行费字[2003]41号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当调整载运机动车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公安部《关于处理集装箱运输车等车辆超高、超长、超宽的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对载运机动车产品超宽的载货汽车,在原定三级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上,适当下调,即《通行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不变),交通管理费由每车每公里5元下调为每车每公里1元。对集装箱运输车、轿车运输专用车装载后超高、超长的不得收取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