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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产权多元化中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级中小企业2003年底以前要有40%以上企业的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三年内中型企业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企业的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所有小型企业的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第八条 在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中降低国有股比例,应当坚持不拘一格、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可供选择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吸收增量式。即将国有资产作价出资,吸收外国资本、民营企业资本等非国有法人资本或个人资本投资入股。其特点是改组后设置国有股,国有资产不减少,企业资本总量增加。此方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二)资产转让置换式。即将国有资产通过协议方式作价转让,或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在产权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开转让,吸收各种非国有股东投资入股。其特点是改组后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减少或全部退出,企业资本总量不变。此方式一般适用于各类中小型企业。
  (三)增资扩股弃权式。即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增资扩股权,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放弃配股权,使其他非国有股东股份增加。其特点是改组后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不减少,企业资本总量增加,而国有股权比例下降。此方式一般适用于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第九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实施分步减持。我省地方管理的国有控股的23家A股上市公司,2005年以前通过增发股份、放弃配股、股权转让和转让国有控股单位的产权等方式,使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减持到40%以下,其中到2003年底4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通过放弃配股权使国有股持股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3家上市公司通过转让国有股权使国有股控股权降到40%以下,2家上市公司通过转让国有股权使国有股控股权降到20%以下。3家上市公司通过国有控股股东产权转让,直接或间接地实现国有股全部减持。
  第十条 鼓励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第42号令)和《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实施办法(暂行)》(冀经贸[2003]18号)及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3号)要求,鼓励、支持我省国有企业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国有股权、国有性质的债权和其他有效资产实施与外商合资经营,尤其鼓励、支持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入股。国有股东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作价出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并由外商控股51%以上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由外商控股51%以上的,从外资到位后的三年内,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可适当让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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