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3]64号)
各省辖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抓好建设监理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建设监理专项治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
对全省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在建和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检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建设监理制度,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应监理的工程不实行监理的行为;
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时,不合理划分标段、肢解工程,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者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的行为;
3.依法查处不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压价扰乱市场的行为。
(二)严格资质、资格、合同管理,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1.依法查处监理单位非法转包、转让、挂靠监理业务的行为;
2.依法查处监理单位串通投标,无证或超越资质监理,暗箱操作,“阴阳”合同等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3.依法查处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实行旁站式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予以签字的行为;
4.依法查处不严格执行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5.依法查处监理从业人员重复注册、无证监理和监理过程中违规的行为;
6.依法查处低于合理成本价中标或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签定监理合同的行为;
7、坚决查处不履行监理合同,拖欠监理费的行为;
8.查处监理市场准入与清出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严格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严肃查处以下行为:
1.坚决纠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
2.对建筑市场违法设障、实行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的行为;
3.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工程监理招标,强行推荐监理单位的行为。
三、步骤安排
(一)宣传发动与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8-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