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
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通知
(沪府办[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不法排污企业的监督,确保广大市民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现在起今年9月底,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不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顿,认真组织、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对清查出的不法排污企业和环境违法行为,有关区县政府要及时研究、提出依法处置的意见,报市环保局。
三、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通力合作,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取得成效。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于2003年6月底至9月底对不法排污企业开展全国清理整顿环保行动,并将用三年的时间持续开发这项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 清查重点和要求
(一) 重点清查类型
1、 违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2、 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详细名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