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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
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通知
(沪府办[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不法排污企业的监督,确保广大市民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现在起今年9月底,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不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顿,认真组织、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对清查出的不法排污企业和环境违法行为,有关区县政府要及时研究、提出依法处置的意见,报市环保局。
  三、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通力合作,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取得成效。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于2003年6月底至9月底对不法排污企业开展全国清理整顿环保行动,并将用三年的时间持续开发这项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 清查重点和要求
  (一) 重点清查类型
  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2、 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详细名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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