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降低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3]47号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512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以冀价行费字(2003)4号下发了《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我省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使用地中衡、轨道衡等计量的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最高收费标准为4.8元/吨。在执行中,有的企业反映负担加重,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并结合国家规定的“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收费原则,经研究决定将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收费标准降为1--1.8元/吨,在此幅度内,收费单位可据称重货物种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