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152号 2003年7月11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各级国税机关的每一个税务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全面理解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当前深化改革,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流程再造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要把落实“一窗式”管理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信息、流转税、征管业务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推行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地区的推行工作按期完成。
二、狠抓落实,确保“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进度不均衡,有的地区在7月份征收期已经按照“一窗式”管理要求,初步实现了同一窗口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事项,有的地区还处于制定推行方案的阶段。已初步实行“一窗式”管理的地区,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结合即将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的契机,全面实现总局提出的“一窗式”管理要求;尚未实现“一窗式”管理的地区,要尽快制定推行方案,在7月底全面做好推行“一窗式”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8月份征收期全面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一窗式”管理。
三、加强跟踪管理,及时解决问题和反馈信息
各级国税机在推行“一窗式”的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解决推行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学习和了解,深入基层调研,指导推行工作,掌握“一窗式”推行和运行的第一手情况,建立“一窗式”推行进度的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自2003年7月份开始,各省辖市局、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以及省局直属分局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必须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进度和有关情况向省局书面报告,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