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征求《关于旧住宅增设
电梯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粤建办设函[2003]74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住宅局):
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加剧,旧住宅没有按标准设置电梯的问题日渐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带来不便,为提高旧住宅的居住水平,我厅通过调研草拟了《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8月20日前返回我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人:徐 凯,电话:83133572,传真:83133575)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旧住宅居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1999年6月1日以前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旧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旧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若具备有关条件,建议增设电梯。
1999年6月1日以后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应增设电梯。
二、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旧住宅的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因增设电梯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增设电梯费用和电梯使用费(含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等)的分摊办法。
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和投资方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投资方等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四、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结合城市旧区改建工作,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报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