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启用崇左市和江州区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1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3]4号)精神,新刻制的“崇左市人民政府”和“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印章于2003年7月28日启用,已撤销的南宁地区和崇左县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行政公署”和“崇左县人民政府”印章同时废止并交我厅封存。(印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