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发改价管[2003]257号 2003年7月22日)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3]44号)收悉,鉴于海口房地产交易公司试行我局琼计价管[2002]182号文规定标准期满,经研究,现重新核定该公司房产中介服务收费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房产委托销售信息发布费每宗150元(含资料查验、实地勘查等服务内容);
  (二)房屋销售代理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三)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服务费,每宗200元;
  (四)代办房产证过户服务费,每宗120元;
  (五)代办城市户口入户服务费,每户50元;
  以上收费属中介代理有偿服务费,不含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由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房产交易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