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淮河计划》、《海河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淮河计划》、《海河计划》中提出的需要政府支持的项目,由省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治污补助资金;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和节水的有关工作等,由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调水、节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等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和实施;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业环保项目,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组织;有关污染治理、生态用水、环保能力建设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由省科技厅予以支持;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由省交通厅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防护林带的建设,由省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旅游、餐饮、宾馆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由省旅游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流域内务市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确保资金按期到位;要多渠道、多方面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努力争取国债支持、银行贷款和国家贴息补助。要尽快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努力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其正常运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开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防治,逐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和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努力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六、加强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环保局负责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要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环保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流域内各市政府认真落实《淮河计划》和《海河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流域内重大环境问题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研究解决。
七、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团结治污,确保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