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辖淮河海河流域
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批复
(鲁政字[2003]304号)
省环保局、省计委:
省环保局、省计委《关于申请批准山东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请示》(鲁环发[2003]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山东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以下分别简称《淮河计划》、《海河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年,山东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流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其中,省辖淮河流域涉及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的河流水质要基本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流域内COD排放总量控制在O.4万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55万吨;省辖海河流域30%的河流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流域内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0.27万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9万吨以内。
二、《淮河计划》和《海河计划》是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十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流域内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这两个计划的要求。省辖淮河流域的淄博、枣庄、济宁、泰安、日照、临沂、菏泽等7市人民政府及省辖海河流域的济南、德州、聊城、滨州等4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淮河计划》、《海河计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对《淮河计划》、《海河计划》确定的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分期分批列入地方和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力争2003年全面开工建设。
三、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当地人民政府。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将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市、县(市、区)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的治污思路,坚持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生态恢复并重的原则,大力实施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再提高”工程,加快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设施的建设步伐,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于向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汇水的河流,必须实施截污导流及污水资源化工程和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确保南水北调输水水质。要强化对《淮河计划》、《海河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结合2003—2005年度省长、市长、县长环境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把省辖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对《淮河计划》、《海河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调度,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